这民事诉状写的铿锵顿挫,催人泪下。核心意思就是江宫平秉公执法却被杨力平怀恨在心,挟私报复,捅了三刀后造成了肝脏、脾脏、肾脏破裂大出血和心肺动脉破损的严重后果,江宫平在抢救过程中一度失去心跳,后果不可谓不严重,而且杨力平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江宫平综合了自己抢救过程花费的医药费以及法院安排人员陪护,家属探视花费的有关费用,以及营养费、伤残补偿、后期治疗费等费用,提出了总额32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。
同时他还主动表示,考虑到杨力平家的客观经济状况,以及自己身为公职人员,因公被人报复受伤后,住院期间工资照发的客观情况,决定不追索误工费和陪护人员的误工费,精神损失费也酌情只象征性提出一万元的赔偿,这倒让旁听席上的听众们一片赞誉。
公诉方和江宫平念完了刑事及附带民事起诉状后,审判长看向耷拉着脑袋坐在被告席上的杨力平问道:“被告人对公诉方和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的事实、罪名和民事诉讼请求有无异议?”
杨力平其实已经听出来了,按照公诉方的罪名和量刑意见,自己不死也得无期,至于江宫平提出来的民事赔偿要求,他倒不在乎,反正虱子多了不痒,债多了不愁,自己家就那个样子,砸锅卖铁也是赔不出来的。
于是他睁大了眼睛,装作一副冤屈的样子,声嘶力竭的喊道:“我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,对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和内容也有异议。”
审判长说道:“请你具体阐述。”
杨力平道:“我不太会说话,我要求我的律师代我回答。”
审判长于是看向坐在辩护人席上,早已跃跃欲试的冯湫澜,说道:“请被告人的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。”
冯艳茹于是站起来,先向其他诉讼参与人致意,然后就表达出自己这边的意见:
“我方认为,被告人杨力平的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,而非故意杀人罪,同时对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中的部分款项不认可。”
她侃侃而谈起来,理由主要就是根据杨力平被抓以后的供词,杨力平只想把江宫平弄伤出出气,仅仅捅了江宫平三下就跑了,不存在要剥夺他生命的故意。
对民事赔偿的部分,她代表杨力平提出,江宫平虽然受到了严重的伤害,但是治疗费用是计入工伤的,有报销的,因而医疗费部分不认可云云。
她陈述完了以后,审判长又说道,“请公诉人对被告人就犯罪事实问题发问。”
于是案件庭审就开始进入了冗长的举证质证和答辩阶段。
被告一方坚持认为,杨力平的行为虽然处于报复的心态,但是初衷是为了出气让江宫平感受到伤疼,而不是为了夺去他的生命,因此不能认定是故意杀人,而应该是故意伤害。
这两个罪名很容易被一般的民众所混淆。按照现行的神州法律规定,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、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。
这两个罪名最高都能被判到无期或者死刑,但是故意伤害罪要想被判到死刑,得是特别特别严重,令人发指的伤害行为,留下特别严重的后果。
打个比方,在一二十年前,基本上男女分手吵架的时候,往往会有人过于激动,给对方脸上泼点镪水、浓硫酸之类的东西,这在江宫平儿时的记忆力特别清楚,基本上都是判死刑!
因为一二十年前,硫酸泼在脸上,就等于一辈子都毁了,治都治不回来。
现在医学发达了,除了那种伤的特别深,或者是控制住受害人后再泼硫酸,根本不施救的那种,其他的烧伤还能治,也就很少有死刑了。
反正江宫平的这个伤势,如果套用了故意伤害罪,基本上撑死是二十年,连无期都判不到!
但是如果是故意杀人,那就不一样了,结合性质、影响、后果,尤其是因为对方秉公执法而报复,那判的可是相当的重,死刑是很有可能的!
一般来说,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还是比较好区分的,但是,遇到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,那就不好区分了。
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。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,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,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;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也构成故意杀人罪(未遂)。
司法实践中,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,一般就得穷查细究,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,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,案件的起因、过程、结果、作案的手段、使用的工具、打击的部位、强度、作案的时间、地点、环境条件、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,进行综合分析、判断。
冯湫澜打的就是这个主意。她竭力要把杨力平的行为,描述成故意伤害,理由就是第一江宫平没死,第二江宫平现在活蹦乱跳的,健康都没有受到什么影响。
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,神通广大的冯大小姐,举出了江宫平先前跳水勇救两个落水儿童、在银行一击毙命持枪歹徒的事迹,证明江宫平现在健壮的和牛一般,说明了他受到的伤害的后果并不严重。
还好她还不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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